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3條
八年前從海軍陸戰隊退役、具有武術訓練基礎的屋主說,日前他和懷孕八月的妻子返家時,赫然發現有人躲在廁所裡。屋主用力撞門,發現一名身形比他還高大的男子躲在裡面,並朝屋主攻擊。屋主和該名男子扭打成一團,情急之下,徒手將對方制服勒暈。警察趕到後,發現該名男子陷入昏迷,趕緊送醫,但男子仍回天乏術。
該男子疑似闖空門行竊,卻被強力反抗的屋主失手勒死,鬧出人命。警方認為男子侵入住宅意圖行竊,固然不對,但屋主卻因此過失致人於死,「防衛過當」,將屋主移送法辦。
男子的家屬,忿忿不平,認為就算男子意圖行竊有錯在先,應不至於賠上一條命。屋主則抗辯說不後悔這麼做,也不認為自己防衛過當,因為如果不這樣激烈的反擊,受到攻擊的將會是他和身懷六甲的妻子,結果可能是「兩屍三命」。
網友則多數認為,男子「前科累累…死了活該」;要是認為屋主防衛過當,「台灣的法律都只會保護壞人」等語。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以「正」對「不正」的正當防衛,意思上大概是指,客觀上來看,侵害者現時會有立即的不法侵害行為出現,而這樣的侵害行為,會使得自己或者是第三人,在刑法上被保護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財產)受到侵害,而所不得不採取的即時防衛行為。
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或第三人,所採取的防衛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盡量以損害最小的手段,「出於必要」的有效保護他自己或第三人的法益。例如,某人將手伸進你的包包要偷拿你的皮夾,被你發現,你就一把拿出剛買的菜刀將他的手硬生生砍斷,客觀上判斷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是防衛過當了。因為你其實有其他比較輕微的方式,可以防止他拿走你的皮夾,而不需要砍斷他的手。
這種情形下,被害人作出連路人都會認為「太超過」的防衛行為,其實已經構成犯罪了。但是考量到被害人如此的激烈行為情有可原,所以法律容許可以「減輕或免除」被害人的刑責。
判斷上的困難
但是,如果情況危急,例如生命受到威脅,被害人在慌亂的情況下,到底能有多少的餘裕,可以去思考他防衛行為的「必要性」,或者是說,採取損害比較小的行為?
以屋主勒死竊賊的這個事件來說,根據新聞媒體的調查顯示,有高達62.68%的民眾認為,屋主為了保衛自己的家園,奮力抵抗而過失掐死男子,並不是防衛過當。
屋主的行為絕對是正當防衛,但屋主有沒有防衛過當呢?事實上,這絕對不會是一個大家「直觀」了新聞報導之後,三言兩語就可以論斷的問題。是不是防衛過當,需依個案的當時情境認定。
而需要對於事實作出判斷的法官,在這邊面臨的難題是:當時情境的危險,是不是已經造成了被害人心態上極度的恐懼和慌亂,而根本沒有可能去期待被害人對於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尺度」的預見可能性,進而被害人連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所需具備的要件,都不構成,也就是無罪呢?
本案的屋主面臨一個侵入住宅、躲在他家的高壯男人,根本不知道他是只是要竊取財物、要殺人甚或作出其他暴行,在這樣的可能性下,他的恐懼與慌亂,加上想到一旁懷孕的妻子,使屋主以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方式「拿命來拼」,就算是被失手勒死而死無對證的男子,起初的念頭可能只是要偷點東西,沒想到屋主回家被發現犯行而已。
在上面所說的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判斷標準下,你的想法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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