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檢察官王秀灑回應)
男子呂新生19年前持刀搶雜貨店還砍傷老闆被逮,一審被板橋地院(現新北地院)判無期徒刑,呂上訴高等法院後又撤回上訴,當時法官林丁寶搞烏龍,忘了這是強制上訴到三審才定讞的案件,就把此案交給當時高檢署檢察官王秀灑、板檢(現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家春執行,呂被關13年後法務部才發現案子根本沒定讞,又由法院重新審理,改判8年定讞。
呂男為多關的5年多,共1891天向新北地院請求國賠,獲賠513萬餘元,新北地院回頭向3名司法官提告各求償64萬餘元,其中林丁寶先以30萬元和解,高等法院考量疏失情節,判決王秀灑、王家春各需賠國家64萬元定讞。此案是司法官疏失導致國賠,而被判決賠償國家的首例。
對此,王秀灑下午語帶不平說:「這個判決有問題;當時台高檢沒有執行科,承辦檢察官又下班,人犯在押,隔天又是假日,我只是代核一個章,並轉核案件,趕快交地檢署執行,竟被認定有責任;全卷20幾個核章的人,竟只對2個檢察官求償,也是有爭議;當初上訴是爭個是非曲直,況且本案尚有法律爭議,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起救濟。」
板橋地院10多年前依《懲治盜匪條例》「強劫殺人罪」判呂男無期徒刑,法官林丁寶(已退休)等3名司法官搞烏龍,導致呂男被關了13年多後聲請假釋時,法務部才發現此案未定讞,交由法院重審,但因《懲治盜匪條例》已廢除,法官改依刑度5年以上的《刑法》殺人未遂罪,判他8年徒刑確定,但呂男已服刑13年多,被多關5年多共1891天,獲國賠513萬元。
板橋地院回頭向有疏失的法官林丁寶、檢察官王秀灑、王家春提告求償,考量疏失情節,認為3人應共賠償513萬元的3分之1,向3人各求償64萬餘元。其中林丁寶已以30萬元與法院和解,王秀灑及王家春均辯稱,「判決是否確定,決定權在法院,當年林丁寶法官既已說全案確定,檢方僅能依法執行,檢方已盡注意義務,並無故意或重大疏失。」
但審理此案的台北地院認為,若檢方對案件是否確定有疑議,應函詢法院或退件,但2名檢察官明知案件未經最高法院判決,就將被告發監執行,確有疏失。
但考量呂男被多關1891天的原因,除了院檢疏失,另一原因是《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使得呂男改以刑責5年起跳的殺人未遂罪論罪,不能將513萬元賠償金都算在王秀灑及王家春頭上,因此去年判決2檢察官應各賠償新北地院30萬元。2人上訴後,高等法院昨改判各64萬元,全案定讞。(丁牧群、胡守得/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 13:40
修改時間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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