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哲學系兼任副教授、靜宜大學副教授柯志明日前在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中指出,兔唇、同性戀、天生缺手者都不自然。關於任何一種現象自不自然、正不正常,其實可以從很多不同角度來看。例如從「比例」來看,多者為自然、少者為不自然:例如從「功能」來看,功能充分者為自然、欠缺者為不自然。
柯志明的論點,就是從功能的角度來看。兔唇與天生缺手屬於「功能缺陷」,換言之,功能正常才能算是自然,功能不正常當然就是不自然──因此,柯志明把同性戀當作一種「功能缺陷」。雖然柯志明有邏輯,但這邏輯簡直讓人作噁。對於柯志明而言,婚姻之於同性戀就像是缺手者之於戴手套一樣,是基於功能殘缺所以不能做的事情。
我不知道柯志明怎麼看待婚姻關係,但我認為婚姻關係的關鍵就是愛與承諾。西方在談愛情的本質,提出三元素:情感、慾望與承諾,已經道盡了兩個人關係最完美的型態。婚姻制度的神聖性,是來自於兩人願意彼此許下此生相愛的承諾;愛有多深刻、愛有多堅貞,一段婚姻就有多神聖。而愛與承諾,跟雙方是否同性完全無關。
東方哲學鮮少談論婚姻的精神本質,在道德上大多把婚姻當作一種目的為生育的生物性功能,這也是許多人反對同性戀婚姻的理由。如果要用這種邏輯來看婚姻關係,那合理的論述應該是:只要是沒有繁衍子女的雙方都不能得到婚姻關係。這意味著,除了同性戀以外,所有不孕者以及沒有生小孩意願的異性戀也都沒有資格結婚──甚至是,法律必須可能要規範,異性戀雙方結婚之後,幾年內如果沒有生小孩就視作沒有生育能力或者沒有生育意願。這個以生育為核心的婚姻論述,同時也變形地支持了婚外性關係:只要雙方生得出小孩,那就應該將這段關係合法化。但這種以生育為婚姻基礎的論述,已經讓婚姻的神聖性蒙上塵埃。
柯志明還有一段讓人更加驚訝的論述,他說:「合法擁有婚姻相當於合法性關係。」當一個人把婚姻的功能看做是一種性關係的長期合法契約的時候,就已經把婚姻的神聖性踐踏至底──說出這種話,只是顯示出自己的思想有多粗俗低劣。柯志明進一步指出,同性戀要是擁有婚姻權,那就等於是國家認同了同性戀性關係的合法性──等等,中華民國法律中什麼時候限制了同性的性關係?只要是兩個彼此單身的成人,在雙方你情我願、沒有金錢交易關係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都屬於人民的自由,還是其實我們已經偷偷根據回教國家的邏輯修改了法律只是全民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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